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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北廊坊三河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秩序,大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招生环境,切实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受教育权利。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与本市公办学校同步进行。

  (二)坚持免试入学。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坚持阳光招生。招生工作开始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政策、入学条件、时间节点等相关信息,并在招生结束后公布招生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招生政策。按照免试入学原则,市招生委员会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划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和时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与公办学校纳入统一管理。

  (二)公布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科学拟定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向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民办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充分考虑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公办学校布局、规模等因素,研究审核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方案,经同意后下达批复,由各民办学校和市招生委员会同步向社会公布。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工作。民办学校在优先招收本市户籍适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有三河市房产的学生后,仍有空余学位的,可以在本市以外招生。

  (三)规范招生流程。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全市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实现招生入学“一站式”管理与服务。

  1.开展网上报名。在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并指导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登录“三河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点击进入“三河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开展网上报名工作。每名适龄学生可报1所民办学校。

  2.实施联审联批。报名结束后,在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组织教育、公安、纪委监委等部门对网上的报名信息及佐证材料进行联合审验,形成报名审核结果,本市户籍适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有三河市房产的优先招收,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3.公布录取结果。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在第一时间主动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动员和组织录取的学生按时到校就读。

  (四)强化入学管理。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不得新增56人及以上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市教体局将充分利用学籍管理系统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在学籍系统中设置招生计划数,确保招生计划刚性执行;进一步加大学籍监管力度,民办学校严禁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不得借公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

  进一步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全面履行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相关职责,配合属地摸清适龄学生底数,建立健全校级适龄学生入学台账,落实联控联保机制和动态监测机制,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要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积极推进融合教育,采用随班就读的方式,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积极为有需求的适龄残疾学生开展“送教上门”服务;加强教育扶贫政策的宣传和管理,按规定落实好贫困学生相关资助要求。

  四、时间安排

  (一)初中阶段

  1.招生政策宣传:2023年7月4―6日

  2.网上报名:2023年7月10―12日(早7点至晚9点)

  3.报名信息修改、报名数据初审、查验房产信息、报名结果查询、下载打印学生报名信息登记表、现场验证:2023年7月11日―7月23日

  (二)小学阶段

  1.招生政策宣传:2023年7月4―6日

  2.网上报名:2023年7月7―9日(早7点至晚9点)

  3.报名信息修改、报名数据初审、查验房产信息、报名结果查询、下载打印学生报名信息登记表、现场验证:2023年7月8日―7月23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红线意识

  招生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不折不扣落实市招生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各项要求上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好招生秩序。同时强化红线意识,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维护良好秩序。

  (二)明确招生纪律,严禁私招乱招

  严格落实免试入学政策,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采用笔试、面试、测评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择优选拔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全面取消各类特长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三)强化招生监管,严肃追责问责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市教体局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市教体局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扩大宣传覆盖面,丰富宣传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焦点问题,努力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凝聚共识,营造严格监管、规范办学、全员监督的浓厚氛围。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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