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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推动提高特教教师待遇保障

  日前,多份建议提案关注特殊教育,其中,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417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经过连续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实施,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普及水平显著提高,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财政保障能力大幅增强,教师队伍不断壮大,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但特殊教育底子薄、欠账多,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还比较突出。

  针对建议中提出的加强法律法规落地实施、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建议,教育部表示,将在下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过程中予以采纳吸收,重点推动以下工作:

  一是编制实施《第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巩固深化《条例》实施成效。教育部将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实施好《第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按照“拓展、融合、提升”的总体思路,拓展发展成果,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推进融合教育,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提升支撑能力,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努力为残疾儿童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同时,结合《条例》立法后评估结果,加大《条例》执法检查力度,推进特殊教育立法。

  二是进一步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规范经费使用管理。逐步提高中央财政特殊教育补助经费,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按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央特教专项补助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三是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激励机制。推动师范类专业普遍开设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指导各地采取免费教育、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其他特殊教育机构任教。组织开展特教教师全员培训,提升教师专业水平;在普通教师培训中增加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内容和相关知识,提高普通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推动提高特教教师待遇保障,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对直接承担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对于意见中提到关于设立特殊儿童教育专项资金的建议,教育部答复称,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已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转移支付”的要求,不宜再新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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