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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区公布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明确这3类情况不予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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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金山区教育局转发了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其中在《转学》章节明确了符合转学条件的对象,同时也明确了3类情况不予转学。教育局亦公布了金山区中小学线上转学业务专设电话、邮箱以方便家长。


金山区发布学籍管理和转学事宜


近日,金山区教育局转发了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在转学章节,明确了以下三类情况不予转学:



这些情况不予转学







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以及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入





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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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三条 (适用对象)



(一)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1.本市户籍学生户籍随家长在本市内跨区迁移;

2.本市户籍学生从外省(或境外)回本市就读。


(二)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登记,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1.本市在籍学生居住地跨区变更;

2.符合本市当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条件的非本市学籍学生。

具体转学条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三)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


1.学生为本市户籍;

2. 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学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

3.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

4.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因动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转学学生当年参加本市中考分数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统一招生录取分数。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转学信息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等。

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原就读学校就读的相关证明材料、全国学籍号及学籍状态(无全国学籍号须写情况说明)、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申请转入普通高中的学生还需提供转出地中考成绩证明以及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申请时限)


转学手续在学期开学和结束前后办理,办理时间一般不晚于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具体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以及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入。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入。
义务教育阶段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学期中途要求转学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手续)


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家长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由转出学校在学生信息系统中打印转学信息表并盖章,家长持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到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地区统筹安排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申请转入本市的非本市学生,由其家长携带申请材料向转入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后统筹安排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学校应将转入学生编入原就读年级。从非本市学校转入本市的学生,学校可以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评估后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转学)


本市青少年文艺、体育专业学校招收的学生应办理相应转学手续。本市学生由文艺、体育专业学校退出的,原则转回原就读学校,因特殊情况原就读学校无法安排的,由原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原则予以统筹安排。

本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学生转学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转学程序和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责任)


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出,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或诱导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学校须按要求核对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其他学校学生就读。学校原则上不得超班额接收转入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接收学生。

转入学校应负责协调转入学生学籍在系统中的完成情况,并将办理完成情况主动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区责任)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内转学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管理和协调本辖区内学校办理转学的情况,合理安排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就学。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学年对所辖学校在读学生学籍情况进行排查,指导学校做好“人籍一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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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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