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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必须交流轮岗

  日前,大连市教育局印发《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换轮岗工作实行方案(试行)》。提出,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男55周岁及以下,女50周岁及以下)务必交换轮岗(个别偏远农村区域、海岛学校无交换轮岗条件的除外)。

  《方案》明确:校长、教师交换轮岗的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教师。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在同一所学校陆续任职满三届(每届三年)应交换轮岗,距法定退休年纪不满一届的可不交换轮岗。

  《方案》提出,区市县每年交换轮岗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总量应不少于符合交换轮岗条件总量的15%。各区市县教育行政片面每三年断定一次本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学校、一般学校和薄弱学校,其中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数目规则上分别不超过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30%。城镇学校或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换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换轮岗条件教师总数的15%,一般学校每年教师交换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换轮岗条件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换轮岗应不低于交换总数的20%。

  《方案》明确,城区学校之间的校长、教师交换轮岗,要调转人事干系,形成真正好处的“人走干系动”;以城带乡交换到农村学校或农村学校之间交换轮岗的校长、教师,交换期间的人事干系可因地制宜,灵活经管,交换的时限规则上不少于2年(具体年限由各区域凭据实际环境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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