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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双减”实施意见30条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含线上线下);不再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含线上线下);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按标准办理审批手续。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工作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缓解家长焦虑情绪。坚持学生为本,关爱学生身心健康、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落实部门职责,明确家校社协同责任;坚持稳步实施、统筹推进,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

  2. 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围绕“治乱减负防风险”的工作要求,清理整治“双减”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校内校外双向发力,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成效显著,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提高作业管理水平

  3. 严控作业总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小学其他年级、初中家庭书面作业每天平均时间分别不超过60分钟、90分钟,个别学生经努力仍完不成书面作业的,也应按时就寝,优先保证睡眠时间。寒暑假、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家庭书面作业不超过日常总量,注重学科协调,突出开放性和实践性。

  4. 优化作业设计。

  要加强对学校优化作业设计与实施的研究和指导,提高广大教师专项业务能力。鼓励教师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严禁布置超难度、重复性、惩罚性作业和学生自批、互批作业;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协助打印、检查、批改作业。

  5. 加强作业辅导。

  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坚持谁布置谁批改,加强面批讲解,做好对学有困难学生的辅导和学有余力学生的指导。探索应用信息化、大数据管理学生作业,精准分析学情。寄宿制学校要统筹安排好课余学习生活。

  6. 健全管控机制。

  要将作业管理纳入县域及学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学生作业负担监测和问责制度,强化校长第一责任和班主任统筹作用。“一校一案”优化作业管理办法,实行作业公示和“负面清单”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查处追责力度。

  三、提高学校课后服务水平

  7. 扩大服务覆盖。

  坚持自愿原则,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责、广泛参与的课后服务工作机制,实现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校和学生全覆盖。

  8. 保证服务时间。

  积极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每周5天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2小时。课后服务结束时间要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非初中毕业年级不晚于18时30分,初中毕业年级不晚于20时30分。要将确有所需提前到校、延时离校、校内配餐、假期托管等纳入课后服务范畴。有条件的初中工作日可开设晚自习。可实行教师“弹性上下班制”。

  9. 提高服务质量。

  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切实提高课后服务的吸引力。提供菜单式课后服务项目和内容,供学生自愿选择。课后服务时间优先完成作业,努力做到“小学作业不出校,初中难题不回家”。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满足学生校内多样化学习需要。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或集体补课。加强对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的研判,改进课堂教学和课后服务。

  10. 整合服务资源。

  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提供。教育部门可组织区域内优秀教师到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

  11. 强化服务保障。

  市县级政府要完善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经费落实到位,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设立课后服务补助项目,作为增量纳入教师绩效工资,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要根据学生规模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筹核定编制,配足配齐教师,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要加强经费管理,严防违规行为。

  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2. 推进优质均衡发展。

  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创建工作,科学保障教育用地,足额保障学位供给,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学区化治理、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联盟式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13. 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强化教学精细化管理,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落实各学科教学基本要求,探索高效课堂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研部门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幼小科学衔接,严格实行“零起点”教学,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质量标准。全面实施教师学科素养提升计划,不断提高教师专业能力。

  14. 深化考试招生改革。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积极稳妥推行“多校划片,随机派位”。深化普通高中招生改革,完善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优化考试形式和成绩呈现方式,稳步推进省级统一命题,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比例不低于60%并逐步提高。规范考试行为,不得违规统考、提前结课备考,考试成绩呈现实行等级制,不搞考试排名,克服唯分数倾向。

  15. 深入开展融合教学。

  充分整合各类教育教学资源,推进“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和“名校网络课堂”应用,免费向学生提供学习资源,组织优秀教师开展免费在线互动交流答疑。支持农村和边远地区学校远程同步教学。

  五、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16. 坚持从严审批、分类管理。

  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含线上线下);不再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含线上线下);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按标准办理审批手续。我省没有合规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上学科类培训均为非法培训,一律清理整治。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生物、物理、化学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体育、艺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由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分别负责审批,分类制定管理办法。尚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法人登记机关代行日常监管职责。

  17. 坚持从严审查,建立熔断机制。

  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对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面开展重新审核登记,对消防安全、疫情防控、教师资格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采取熔断机制,依法依规关停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坚决杜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职中小学干部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参股校外培训机构,与校外培训机构勾连牟利,充当保护伞,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理。

  18. 规范治理培训服务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严禁超标超前超范围超时长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以任何形式留作业。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持续开展“双减”负面清单专项整治行动,不断规范培训行为。

  19. 加强培训内容监管。

  认真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校外培训材料审核委员会,严格审核其审批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材料。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

  20. 全面实行收费监管。

  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校外培训公益属性,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查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21. 严厉打击“黑班”、“黑校”。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办学、未经审批一证多址办学,在职教师校外有偿补课、无资质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以及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托管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行为,形成警示震慑。

  22. 强化常态化监管。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通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教学行为管理、网课使用管理、教务人员管理、财务收费管理、招生合同管理、防疫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联动管理、政府督导管理、整治出口管理等“十项管理”,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各地要将现有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国家管理服务平台,积极探索网格化、信息化管理。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学科类培训时间不得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时30分;线上培训要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间隔不少于10分钟,结束时间不晚于21时,保证睡眠时间。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理控制学生连续线上培训时间。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六、强化配套治理

  23. 集中整治在职教师违反师德行为。

  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以及高校教师擅自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等突出问题,查实典型案例涉及的教师全部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健全教师日常监管机制,引导教师深入学习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签订廉洁从教承诺书,建立健全问题查处和警示通报机制。

  24. 加强培训广告管理整治。

  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及在校园周边播放、张贴、散发培训广告,不得利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25. 推进家校社协同落实。

  健全街道(乡镇)、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推进中小学全面建立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或网上家庭教育平台,推广优秀家庭教育示范案例,提高家校社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水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普法教育,宣传科学教育理念。指导家长理性设置教育目标,科学管理课余时间,支持学生参加文体活动、家务劳动和社会实践,关注孩子心理情绪,避免盲目攀比、跟风报班或请家教增加过重课外负担。

  七、加大组织领导力度

  26. 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党对“双减”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双减”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措施,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双减”工作落实落地。学校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教师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创造性。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纳入县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管理,严格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防范意识形态领域等各类风险隐患,确保教育安全。

  27. 建立专门协调机制。

  建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明确专项治理行动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形成警示震慑。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设综合协调指导组、联动整治督导组、宣传舆情引导组、风险防范处理组和专项整治推进组等5个专项工作组,并建立月例会和半月通报工作运行制度。各市(地)、县(市、区)要对照省级建立本级专门协调机制。在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28. 明确工作责任。

  教育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突出工作重点、时间节点、关键环节、薄弱地区、重点对象等,指导各地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宣传、网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安、网信部门要配合教育、工信部门做好线上校外培训监管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为中小学校补齐补足教师编制;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学校课后服务性或代收费标准,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指导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强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人社部门要做好教师绩效工资核定有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会同教育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政法部门要做好相关维护和谐稳定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加大非法线上培训排查打击力度,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和预警预防,做好相关涉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风险管控工作,清理整顿培训机构融资、上市等行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起责任、抓好落实。

  29. 加强宣传引导监督。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双减”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设立监管平台和专门举报电话,畅通群众监督举报途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控,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对虚假宣传、恶意竞争等行为,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打击。

  30. 强化督导检查问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双减”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漠视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把落实“双减”工作情况及实际成效,作为教育督导的“一号工程”,切实发挥责任督学常态化督导作用,常督不懈。要将“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县域及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把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校外培训及培训费用支出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在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双减”工作的同时,还要统筹做好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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